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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傅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03刑初139号
案件名称林某某、傅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某;傅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21)辽0603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辽宁省凤城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43号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

本院征求被告人林某某、傅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4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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