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华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婵,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住所地:美国(205West,39THStreet,NewYork,U.S.A)。
授权代表人:SteveShiffman。
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青岛梦乐城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1669号永旺梦乐城青岛西海岸购物中心2F201、202、20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及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青岛梦乐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8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为各被告的独立行为,即便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也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并非是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原审法院应当对各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查。
无限制的罗列被告以实现管辖便利,有悖于我国的管辖制度。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为各被告的独立行为,即便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也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并非是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原审法院应当对各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查。
无限制的罗列被告以实现管辖便利,有悖于我国的管辖制度。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广州唯品会零售有限公司青岛梦乐城分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至于各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