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9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丰县名品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64793584F。
法定代表人:何建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名品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