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880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黑龙茶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中街1、3号。
经营者:张丹。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