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23号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阳江市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1。
被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中山市品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1。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品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