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95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彭镇柑梓树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场镇柑梓路80号。
经营者:郑明伟。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彭镇柑梓树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