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8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云陶厨卫电器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8B区-1-227。
经营者:吕俊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云陶厨卫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