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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杰与李冬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李玲杰与李冬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玲杰;李冬海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60号原告:李玲杰,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李冬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李玲杰与被告李冬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李玲杰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玲杰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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