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60号原告:李玲杰,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李冬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李玲杰与被告李冬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李玲杰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玲杰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