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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壶山街道子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壶山街道子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壶山街道子华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1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子华厨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东升中路26号。

经营者:王子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子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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