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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麟与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78号
案件名称戚麟与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戚麟;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278号 原告:戚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东阳红木创业园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礼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庄圆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麟与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戚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遇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庄圆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遇道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戚麟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制造模具及相关设备;

3.赔偿戚麟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律师费33000元,货款14000元,公证费4125元,差旅费1133元,共计452258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戚麟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遇道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遇道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举证及答辩期限,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与理由:戚麟于2015年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博古架(书香门第H104)”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53003××××.2,目前合法有效。

遇道公司是一家制造、加工、销售实木家具的厂家,戚麟发现遇道公司生产的“遇道-梨缘”系列家具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其中“博古架二(型号P1602)”与涉案专利呈对称关系,构成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遇道公司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并在多地专卖店进行售卖,戚麟委托代理人在2019年4月29日对遇道公司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形成(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984号公证书。

2019年5月8日,戚麟在衡水市安平县的居然之家安平店购买了侵权产品,就上述过程形成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1058号公证书。

此外戚麟代理人还对遇道公司其余店铺进行了现场取证。

遇道公司的行为给戚麟造成了巨大损失。

戚麟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遇道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存在重复授权情形,专利稳定性差,专利价值低。

2.相比于戚麟相关专利产品设计之间的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戚麟主张侵权的对应专利设计在尺寸、比例、细节花纹等方面差异度更大。

戚麟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既然可以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能够证明遇道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意义上的类似。

3.遇道公司已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无库存留存。

4.戚麟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戚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博古架(书香门第H104)”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15日,专利号为ZL20153003××××.2,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2020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博古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为竖立的中空长方形体,包含底座与底座上左右对称的抽屉,抽屉上方为堆叠的多个回折,回折端部向内弯折,回折处放置有抽屉盒。

2019年4月29日,戚麟的委托代理人梁凤德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查看遇道公司相关微信公众号信息和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梁凤德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微信,在微信搜索框搜索“遇道家居”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更多资料”、“账号主体”,显示账号主体为遇道公司,返回“遇道家居”消息页面,点击“全部消息”查看相关文章及图片信息,该公证号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千里共良宵”的微信文章,文章的“肆:元宵茶”部分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

随后,梁凤德使用本处电脑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搜索“beian.miit.gov.cn”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输入框输入“yudaojiaju.com”查询网站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遇道公司,点击网址链接进入“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查看产品页面信息,该网站首页及产品展示页面均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984号公证书。

2019年5月8日,戚麟的委托代理人梁凤德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街××号的“居然之家安平店”,在该场所内2层的“遇道·梨缘”店内,梁凤德与销售人员交谈确认购买五个型号家具,支付首期货款并签署《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

现场取得消费凭证二张、商品销售合同一张,货品清单一张。

上述购买过程形成的音频和照片由公证人员复印或带回公证处导出至电脑保存。

2019年5月17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梁凤德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路豌豆垂钓俱乐部西北角一处提货处签收包裹十件,将上述包裹打开检验,分别装有品名为“E1601-1荷塘月色单人位”、“E1606-2荷塘月色二人位”、“E1606-2荷塘月色二人位”、“E1606-3荷塘月色三人位”、“E1606-3荷塘月色三人位”、“E1606-3荷塘月色三人位”、“大平几”、“P1602博古架II”、“P1602博古架II”各一件,第十个包裹中装有“销售单、产品说明书、家具使用说明、产品明示卡、产品合格证”若干。

梁凤德验收后将上述九件包裹内的家具重新分别包装封存在原包裹中,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1058号公证书。

当庭通过公证书光盘展示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拍摄的各个视图图片,戚麟与遇道公司对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均无异议。

遇道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

经庭审比对,戚麟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属家具类产品,区别仅在于呈左右对称关系,二者构成近似设计。

遇道公司对此无异议。

戚麟为购买本案侵权产品在内的5件产品实际支付货款70000元。

据居然之家安平店提供的货品清单所载,包含本案侵权产品在内的5件产品总售价为124423元,其中博古架二的单价为24320元,约占总售价的20%。

根据遇道公司所提供订单号为LY190526的定货单显示,5件产品总订货金额为36471元,其中P1602博古架II金额为7220元。

戚麟当庭确认上述定货单所载的5件产品即是其购买的本案及另案的被诉侵权产品。

另查明,遇道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红木家具及其他实木家具、木雕工艺品制造、加工、销售;

古建园林工程设计、施工。

再查明,2019年4月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金额为3924元的公证服务费发票一张。

2019年6月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分别出具金额为700元、16000元的公证服务费发票各一张。

戚麟以涉案专利及另四项专利在本院提起了共五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浙01民初3278、3279、3280、3281、3282号,共同进行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应诉。

以上事实由戚麟提交的专利证书及附图、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发票等证据,遇道公司提交的经营者信息、定货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3003××××.2的“博古架(书香门第H104)”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戚麟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博古架,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呈对称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呈对称关系,二者无明显区别,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遇道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系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遇道公司当庭确认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构成了制造、销售侵权。

对于戚麟要求遇道公司销毁库存、制造模具及相关设备的诉讼请求,因戚麟未举证证明遇道公司仍有库存及持有制造模具、相关设备,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遇道公司应当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遇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戚麟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遇道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遇道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15日;

2.遇道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表现形式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遇道公司向居然之家安平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为7220元,据居然之家安平店提供的货品清单显示本案侵权产品的单价为24320元,约占总售价的20%。

戚麟通过公证购得本案侵权产品在内5件产品的实际价格为70000元;

4.戚麟为本案在内的五案诉讼共同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聘请了律师,必然需要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03××××.2的“博古架(书香门第H10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戚麟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戚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4元,由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4578元,由原告戚麟负担3506元。

原告戚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东阳市遇道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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