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0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福润万家百货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街道人民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7。
经营者:张永香。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福润万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