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365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2-5-10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兴武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外环街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9。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兴武油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