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48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东风路783-785号。
经营者:张仲碧。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