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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9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48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东风路783-785号。

经营者:张仲碧。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华益百货经营部(店招名:平昌华益百货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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