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177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骋客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上拖落4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E4YY13。
经营者:吴进妫,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骋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