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59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浦南小区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G8AL69R。
经营者:罗海林,职务不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