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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6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西龙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A08Q6U。

经营者:刘侧遥,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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