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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韦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056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韦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韦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110民初805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庆,男,1991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韦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鲍明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庆停止侵害原告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韦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披露相关侵权商品销售数据并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被告韦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始于1980年,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商务休闲男装开创性品牌。

多年来,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劲霸男装现在全国拥有形象统一、规范管理的品牌专卖店3000多家。

2011年,连续8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以175.65亿元的品牌价值排名50位,继续蝉联中国休闲男装第一价值品牌。

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中国青年最喜爱品牌”等多项殊荣。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4月,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成功男士精品服饰店”店铺里有关于“劲霸”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劲霸”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劲霸”产品为假货。

淘宝购物网站由被告淘宝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购物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韦庆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韦庆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劲霸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进行答辩。

原告劲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

被告韦庆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劲霸公司提交的证据7【驰名商标批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并非本案权利商标,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劲霸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一、注册商标权利状态1、第3382528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后延展至2024年8月27日。

2、第6786260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裤子、大衣、制服、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bn58661391;

店铺名称:成功男士精品服饰店,注册人:韦庆;

2、商品链接名称:劲霸夹克男士外套2019新款正品春秋薄茄克衫中年休闲立领商务男装,2019年4月4日公证取证时显示:价格298元,月销82笔。

选择购买一件,付款298元,形成编号为290312332521754912的订单,2019年4月11日查验涉案订单详情时,商品链接项下显示月销量86笔,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481100183945等;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运单号为71481100183945的百世快递包裹内有男士茄克衫一件,其中在塑料包装袋正面、手提袋正反两面、内兜盖布、吊牌上多处标注:“”标识;

吊牌上标注“品牌:劲霸”等信息。

三、其他事实1、劲霸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500元、购买商品费29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2、劲霸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指出公证实物与正品在合格证吊牌、走线等存在的区别,并确认该公证实物为侵权商品;

3、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6月5日被删除。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6月5日,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劲霸公司系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些注册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劲霸”标识分别与劲霸公司涉案商标构成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劲霸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韦庆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涉案服装系侵权商品,韦庆未经劲霸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劲霸”标识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综上,韦庆未经劲霸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劲霸”标识的行为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30000元。

原告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韦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14元,被告韦庆负担1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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