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182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苏州金贝壳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负**B01-18b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辉。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贝壳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