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0)浙0302刑更34号罪犯章康相,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2018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2刑初1492号刑事判决,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章康相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章康相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经其本人申请,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8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章康相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分别为六个月、六个月、一年,合计两年。
2020年7月24日,浙江省永嘉县司法局就罪犯章康相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向本院发函。
经查,温州市中心医院对罪犯章康相进行诊断后,于2020年7月6日出具温州市中心医院[2020]第069号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粥样斑块、糖尿病。
该对象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章康相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