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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58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82号原告: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卓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志君,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JiaZHOU。

原告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黑手师傅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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