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361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吕鑫水暖器材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E区第2幢103-104室。
经营者:吕小红。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吕鑫水暖器材批发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