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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南昌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726号
案件名称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南昌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南昌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民初726号 原告: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清连路。

法定代表人:钟文,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辉,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江西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尹湘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湘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南昌科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德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钟志辉、被告法定代表人尹湘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科德公司归还向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收取的专利申请款9万元;

2.由科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为完成2017年度省、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专利申请任务,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委托科德公司代理完成300件专利申报任务,申请价格每个300元,共计9万元。

2018年1月15日,科德公司向上高县科学技术局送达了300张(每张75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收据和300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表示已完成委托事宜,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据此于2018年1月22日向科德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上指定账户付款9万元。

然而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全省各县(市、区)2017年专利申请量时,上高县总量只有271件,科德公司承诺为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申报300个专利数量没有列入上高县2017年年终考核任务数。

到2018年3月,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数据仍然未反映出委托申报的300件专利申请数据。

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多次找到科德公司协商,科德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返还9万元申请专利代理费。

综上,为维护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科德公司辩称:根据口头协议我方已经完成委托任务,由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没有配合我方工作,没有将300张(每张75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收据交给我方操作,导致没有达到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预期目标,故该责任应由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自行承担。

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宜春市科学技术局(宜科发【2017】4号文件),证明宜春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给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科技工作目标任务,其中专利申请数量为450件,专利申请数以省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为准;

证据2:科德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1张,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转给科德公司指定账号的转账凭证1张,证明科德公司收取了上高县科学技术局9万元专利申请代理费,应完成300件外观设计专利申报任务,且申请专利数量必须纳入省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量;

证据3:2017年12月、2018年3月宜春市各县市区专利数据统计表,证明科德公司收取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代理费后,未完成委托项目,违背了双方口头协议的目的。

科德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为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没有完成目标,与我方没有直接联系,由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没有配合我方工作,导致没有完成目标的责任在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

科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科德公司尹湘平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钟文局长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若干照片、2017年12月22日的《收据》照片一张以及提供300件专利清单,证明我方已于2017年12月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300件外观专利申请,已获得受理,且每个专利已按国家专利局减缓后申请费每件75元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了申请费,缴费票据、专利受理通知书都已交给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另提供的300件专利清单里面详细记载了专利申请号以及缴费人名称、缴费金额、详细信息等,均可以向国家专利局核实查询;

证据2:科德公司向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转账凭证6张及发票,证明科德公司为完成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任务向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

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1的专利清单,我方没有收到300件专利号申请的原件,每件75元的专利缴费票据、专利受理通知书我方都已收到,但是科德公司没有达到我方预期目标;

对于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科德公司与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而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从未发生业务往来,且该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7年年底,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科德公司形成口头专利代理协议: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委托科德公司完成300件专利申请任务,代理价格为300元/件,总共300件,合计9万元。

科德公司后委托南昌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300件外观专利申请,按国家专利局减缓后75元/件的收费标准缴纳了申请费。

科德公司将缴费票据、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收款收据交给上高县科学技术局。

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收到上述缴费票据、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收款收据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科德公司支付了9万元代理费。

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认为科德公司代理的外观专利申请未纳入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即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返还9万元代理费,科德公司拒不返还,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科德公司是否完成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事项;

科德公司收取的9万元代理费是否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关于科德公司是否完成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事项问题。

由于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与科德公司未签订书面专利代理协议且双方对口头协议的内容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本院也无法查明双方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提交的单方盖章的2017年12月、2018年3月宜春市各县市区专利数据统计表不足以证明科德公司未完成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事项。

关于科德公司收取的9万元代理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事实,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系收到科德公司提交的专利缴费票据、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收款收据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科德公司支付了9万元代理费,因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科德公司未完成口头协议约定的事项,故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要求科德公司返还9万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高县科学技术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上高县科学技术局已预缴2050元),由原告上高县科学技术局承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收款人(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缴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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