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96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娜,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金群与被告郑晓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金群于2021年2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