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8号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高田区****卓宏翔商务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闫小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蓝鹂鑫德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三星工业区**第**103。
经营者:蒙少平。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蓝鹂鑫德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