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5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秀林,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虹,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凯,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何秀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