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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杨青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8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组织机构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青青,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昆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7日以已与杨青青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青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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