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8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组织机构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青青,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昆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7日以已与杨青青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青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