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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熊联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725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熊联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熊联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25号原告:周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联芬。

被告:熊联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诉被告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熊联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萍于2020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周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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