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1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凯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张楼张西市场div>法定代表人:姚秋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凯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3、被告在省级报纸主页就其侵权行为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