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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1865号
案件名称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865号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陆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法定代表人:伏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杰,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其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上所使用的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

2.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媒体上和其网页、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4.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3,783元。

事实和理由:世界脑力锦标赛是由世界记忆运动理事会和世界记忆锦标赛国际有限公司组织和授权的世界最高级别的记忆力赛事。

2014年8月9日,上述两公司授权原告负责该赛事在中国的申办工作,并管理、组织、监督以及再授权与赛事有关的各项活动;

同时,授权原告将该赛事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原告申请的第XXXXXXXX号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项目上。

我国自2010年开始,至今已举办了7届世界总决赛,每次赛事媒体都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涉案商标作为该赛事的主要标识,在新闻发布会、赛事现场、赛事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各个场合被醒目张贴、悬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上组织宣传由其举办的世界脑力锦标赛中大量醒目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所在地不能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管辖连接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以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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