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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久庆福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9135、9140、91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久庆福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久庆福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35、9140、914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久庆福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王玮玮。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久庆福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因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7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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