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63号原告:申景伟,男,汉族,1979年12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庚洋,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周中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景伟与被告深圳市金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申景伟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2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507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