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09号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塘路**3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
法定代表人:卢景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凤凰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公路**宝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R。
法定代表人:王敬业,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凤凰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41××××.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2.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1.1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腾达远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2.2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251.1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