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11号 原告: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仁汇大厦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7718703L。
法定代表人:徐魁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管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M7HL7A。
法定代表人:相利霞。
被告:相利霞,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陈德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陈洪球,男,193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利霞、陈德勇、陈洪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