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6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光,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