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6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颖婷,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颖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