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39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刘某。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