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76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兰山路交汇处。
经营者:丁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