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波、吴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刑初660号
案件名称吴波、吴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波;吴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6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波,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小学文化,系淘宝网店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历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永兴国际****,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系淘宝网店经营者,户籍地广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历埇村**,湛江市廉江市冠利万科城13栋702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光慧,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金融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波、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波、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崔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未贴商标的电热水壶并自行在壶身上印制“美的”商标,包装后于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

经鉴定,已销售侵权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待售侵权商品货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未贴商标的电热水壶并自行在壶身上印制“美的”商标,包装后于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

经鉴定,已销售侵权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吴波分别于广东省廉江市冠利万科城13栋地下车库、该市永福雅居园被公安民警抓获。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波、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吴波、吴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波、吴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波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波、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波租借广东省廉江市南圩村民宅作为加工场所,购进无商标的电热水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壶身印制假冒美的注册商标,包装后在其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经鉴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已销售侵权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查获的待销售侵权商品货值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租借广东省廉江市冠利万科城北侧农村民宅作为加工场所,购进无商标的电热水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壶身印制假冒美的注册商标,包装后在其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经鉴定,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已销售侵权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波、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等,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冯某某、刘某的证言及店铺页面截图、订单截图、账单截图、电热水壶照片,商标权利人的投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波、吴某到案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等物品及被告人吴波、吴某经营的淘宝网店等情况。

4.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光盘,证实被告人吴波、吴某已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及查获被告人吴波的待销售侵权商品货值。

5.证人戚某某、梁某1、梁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波向戚某某经营的广东宏巍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无商标的电热水壶。

6.被告人吴波、吴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及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波、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波、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波、吴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杨俊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