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96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好源佳综合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长新路第**铺位。
经营者:胡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好源佳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