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04号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琳,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新东方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701-702。
法定代表人:林宝钗。
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新东方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永嘉县新东方培训学校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