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3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山大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东渠,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山大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玩具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乐喜公司诉称,其于2018年2月9日从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名称为“一种纽扣式遥控发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被告山大玩具公司在被告才奥公司经营的“1号店”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飞行器的遥控器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山大玩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才奥公司立即协助删除山大玩具公司在其网站上的侵权链接信息;
2.被告山大玩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山大玩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山大玩具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乐喜公司主张被告山大玩具公司通过被告才奥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故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鉴于被告才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原告选择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山大玩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山大玩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山大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