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3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靖雄,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傣缘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N32DB39。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嘉士伯大道**云上四季酒店**。
经营者:俸树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市傣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