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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执213号
案件名称刘俊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俊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213号被执行人:刘俊凤,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作出的(2020)津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俊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项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俊凤缴纳的罚金10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俊凤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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