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5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利,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业已受理的(2020)豫0104知民初551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104知民初551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