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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顺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55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顺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顺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5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利,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业已受理的(2020)豫0104知民初551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104知民初551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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