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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387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87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山东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17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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