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680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益众综合店,经营场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益众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