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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1158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国金华府****商铺/div>经营者马飞,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一、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结果;

二、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及案件执行费675元。

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未能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系马飞(身份证号:)投资的个体经营户,无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依法裁定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经营者马飞的财产,并于2020年7月13日、7月28日、2020年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进行了推送;

2.冻结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名下银行账户。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经营者马飞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推送,并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的财产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该公司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缦画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马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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