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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凯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满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6310号
案件名称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凯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满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凯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满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6310号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TRP92。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凯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荣路**(温州市中意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354727L。

法定代表人:李晶雪,总经理。

被告:浙江满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西仁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MA67。

法定代表人:张从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云,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凯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满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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