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徐军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徐军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徐军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6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南站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哲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3师。

被告:徐军升,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徐军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