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222号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云听好声音歌厅,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东坡路**科教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03MA2T4J449C。
经营者:王祥军。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云听好声音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